(2015)台温民初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先谷与陆善富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先谷,陆善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民初字第907号原告:陈先谷。委托代理人:许伟,浙江乾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善富。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先谷与被告陆善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先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先谷负担。审 判 员 张永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陈雨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