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刑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刑初字第333号公诉机关上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上杭县,汉族,大专文化,教师,住福建省上杭县。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4年9月11日经上杭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上杭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上杭县人民检察院以杭检诉刑诉(2015)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行贿罪,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蓝姗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至2013年12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在从事药品推广销售业务过程中,为使上杭县才溪、南阳、旧县等乡镇卫生院多采购其代理销售的药品,给予他人贿赂款和药品回扣共计人民币110006.84元。1、2011年8月、9月间和2013年3月间,被告人李某某为使上杭县才溪中心卫生院、上杭县南阳镇卫生院多采购其代理销售的药品,先后三次送给时任院长刘某某(已判刑)贿赂款共计人民币50500元。2、2012年9月至2013年12月间,被告人李某某为使上县旧县镇卫生院多采购其代理销售的注射用左氧氟沙星氯化钠、盐酸左氧氟沙星片、头孢克洛缓释片、痛血康胶囊、血府逐瘀胶囊、参麦注射液、头孢西丁钠注射液、银黄颗粒、盐酸氨溴索口服液、益脑胶囊、头孢唑肟钠、双氯氛酸钠缓释胶囊、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泮托拉唑钠肠溶胶囊等药品,违反国家规定,给予时任旧县镇卫生院院务委员、医生组组长、药事委员会委员阙某某(已判刑)等人回扣共计人民币59506.84元。2014年9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到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投案。上述事实,经查属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本院已生效的刑事判决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出具的账户历史交易清单、上杭县旧县镇卫生院出具的药品入库登记表、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刘某某、阙某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人民币50500元;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回扣人民币59506.84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郑智钦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黄丽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