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1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怀远县卫生局与陈同柱小吃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远县卫生局,陈同柱小吃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290号申请执行人:怀远县卫生局,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法定代表人:宋长志,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陈同柱小吃部,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负责人:陈同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怀远县卫生局与被执行人陈同柱小吃部其他行政非诉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怀远县卫生局于2015年9月6日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卫生局怀卫食罚(2008)2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立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