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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民初字第2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与陈亮、蒋金玉、湖南谦信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陈亮,蒋金玉,湖南谦信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288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负责人张朝晖,行长。委托代理人朱志宏,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职工。委托代理人李静虎,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亮,男,汉族。被告蒋金玉,女,汉族。被告湖南谦信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浩。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与被告陈亮、蒋金玉、湖南谦信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撤回对陈亮、蒋金玉、湖南谦信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5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负担。审判员  唐东圣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寻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