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坊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胡良和、蔡筱云与李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坊民初字第45号原告:胡良和,男,汉族,1966年11月9日生。原告:蔡筱云,女,汉族,1968年2月22日生。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涂妍妍,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浩,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强,男,汉族,1964年12月19日生。委托代理人:曹新春,江西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阮国海,男,汉族,1974年9月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良和、蔡筱云诉被告李强及第三人阮国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良和、蔡筱云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良和、蔡筱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640元,减半收取13320元,由原告胡良和、蔡筱云负担。审 判 长 范友子代理审判员 黄 丹人民陪审员 褚月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