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5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林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林某某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5164号原告唐某某,女,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委托代理人马振清,系甘肃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某,女,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秀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莉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