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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少民终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乔某甲、乔某乙等赡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乔某甲,张某,乔某乙,乔某丙,乔某丁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少民终字第001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乔某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原审被告乔某乙。原审被告乔某丙。原审被告乔某丁。上诉人乔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张某、原审被告乔某乙、乔某丙、乔某丁赡养费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02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乔某甲、被上诉人张某、原审被告乔某乙、乔某丙、乔某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原告张某与丈夫乔寿松共育有四个子女,长子乔某甲、次子乔某乙、长女乔某丙、次女乔某丁。乔寿松于2012年6月25日因病去世。另查明,原告张某将其以前所有的房屋分配给长子乔某甲、次子乔某乙,后原告和丈夫乔寿松一直居住在乔某乙家,乔寿松去世后,原告仍在乔某乙家居住至今。现原告无住房,也无经济来源。被告乔某乙当庭表示不同意原告长期在自己家里居住,乔某乙、乔某丙、乔某丁同意每人每月各给付原告赡养费300元。原审法院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不受被赡养人依法处分个人财产的影响。本案原告张某年事已高,生活困难,其要求子女给予赡养和扶助,予以支持。被告乔某乙、乔某丙、乔某丁同意每人每月各给付原告赡养费300元,2014年度江苏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985元/月(11820元/年÷12),结合原、被告的经济状况及原告的年龄、身体状况,综合考虑酌定为四被告每人每月各承担原告张某赡养费300元。对于原告的居住问题,原告将其以前所有的房屋分配给乔某甲、乔某乙后一直在乔某乙家居住,目前其无住房,现乔某乙不同意原告在其家里长期居住。根据原告目前的生活状况及被告乔某甲、乔某乙的住房情况,确定由被告乔某甲、乔某乙负责原告的生活起居,每家轮流居住一年。对于原告要求四被告支付医疗费用的诉讼请求,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不予支持。原审法院遂判决:一、被告乔某甲、乔某乙、乔某丙、乔某丁自2015年6月起每人每月各给付原告张某赡养费300元。二、原告张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先到乔某乙家居住一年,后到乔某甲家居住一年,以后按此顺序轮流居住,直至原告终老为止。三、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乔某甲上诉称,1、被上诉人张某老宅拆迁后将所得房屋登记在原审被告乔某乙名下,并一直随乔某乙居住,并非无住房,被上诉人不应与上诉人居住;2、赡养费300元无法律依据,愿意在每年600斤粮食和400元的基础上增加200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张某辩称,1、拆迁后所得房屋分配给乔某甲、乔某乙,被上诉人自己无房屋;2、被上诉人现年老体衰、患有重病,上诉人应支付300元/月的赡养费。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原审被告乔某乙、乔某丙、乔某丁辩称,1、老宅拆迁后,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乔某乙二兄弟均分,被上诉人已无房产,常年与乔某乙居住,现被上诉人提出到乔某甲家居住,应得到支持;2、被上诉人身患疾病,每月赡养费四兄妹理应承担,300元/月的一审判决正确;上诉人乔某甲家庭经济条件很好,但常年对被上诉人不管不顾,作为子女之一,其应当承担起相应的赡养义务。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正确,请求二审予以维持。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期间,本院组织上诉人与二被上诉人进行调解,但双方矛盾较为激烈,调解差距较大,本案调解无果。本院认为,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当父母年老体弱、生活困难时,作为成年子女有义务向父母提供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顾和精神上的慰藉,以充分满足父母合理的赡养需求。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被上诉人张某现已年老体衰,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上诉人乔某甲作为其子女理应负有义务供养被上诉人张某。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了被上诉人张某的经济状况、实际需要及生育子女等情况的基础上,酌定由上诉人乔某甲每月给付被上诉人赡养费300元并由其与原审被告乔某乙轮流为被上诉人提供居所,该判决系结合了当地经济水平、风俗习惯、被上诉人的实际需求等因素作出,于法有据,且合情合理。上诉人乔某甲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诉讼费80元,由上诉人乔某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相旭东审 判 员  李叶葳代理审判员  董亚楠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孙宜峰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