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登民一初字第1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1709号原告李某某,女,1986年10月20日生,汉族。被告周某某,男,1981年11月1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菊凤人民陪审员 吴书朋人民陪审员 韩俊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冯书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