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登民一初字第1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1709号原告李某某,女,1986年10月20日生,汉族。被告周某某,男,1981年11月1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菊凤人民陪审员  吴书朋人民陪审员  韩俊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冯书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