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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莘民一初字第1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云忠与赵月民、吴书兵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民一初字第1692号原告王云忠,莘县国税局干部。被告赵月民。被告吴书兵,莘县住建局职工。372523195811120015被告赵翔,莘县燕塔街道办事处职工。372523196704200014被告陈爱华,约47岁。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云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宪广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康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