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初字第3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杜学艳与王志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学艳,王志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石民初字第3515号原告杜学艳,女,1973年7月8日出生。被告王志勇,男,1972年6月19号出生。原告杜学艳与被告王志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学艳,被告王志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杜学艳诉称,2015年3月17日12时,被告违反交通规则,开机动三轮车逆行,在石景山苹果园南路与实兴大街红绿灯路口西行北侧100米处,与正常行驶的原告(骑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原告与电动自行车被三轮车撞倒,致使原告左脚被摔伤,电动车被摔坏,左脚及脚趾被挫伤,不能行走,原告自行去医院检查治疗。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966.14元,误工费1200元,电动车修理费100元,交通费130.5元,复印费29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王志勇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当时我的车没有动,是原告撞的我。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9日12时,被告王志勇驾驶残疾人机动三轮车逆行,在行驶至石景山苹果园南路与实兴大街红绿灯路口西行北侧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原告杜学艳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杜学艳受伤。此次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石景山支队北辛安大队认定,被告王志勇负事故全部责任,杜学艳无责任。事故后,杜学艳赴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足软组织挫伤,休息10日。原告杜学艳主张医疗费966.14元,提供诊断证明、医疗费发票及处方单为证,被告王志勇不予认可;原告以120元/日×10日为标准主张误工费1200元,提供劳动合同及银行打卡记录为证,但未提供纳税记录,王志勇认为原告没有提供个税证明、且银行打卡记录反映不出其工资减少,不予认可,经查,原告三月分工资收入为2579.75元,5月、6月、7月三个月平均打卡工资为2959.54元;原告主张电动车修理费100元,提供修理费收据为证,被告王志勇认为原告未提供发票,不予认可;原告杜学艳主张交通费130.5元,提供停车费发票为证,被告王志勇对此不予认可;原告杜学艳主张复印费29元,被告王志勇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不予认可。被告王志勇对事故责任划分有异议,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以上事实有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医疗费发票、处方、交通费发票、收据、误工证明、劳动合同、工资打卡记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王志勇虽对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石景山支队北辛安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但未提出反证予以证明,应当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依据相关法律,本院认定原告主张的医疗费966.14元系合理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以120元/日×10日为标准主张误工费1200元,提供劳动合同及银行打卡记录为证,但未提供纳税记录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标准过高,并以5月、6月、7月三个月平均打卡工资2959.54元为月工资标准,支持原告误工损失379.79元(2959.54元减去三月分打卡工资2579.75元);原告主张的交通费130.5元数额过高,本院考虑其就医时间、地点、人数、次数等因素酌定为100元;原告主张电动车修理费100元,虽未提供发票为证,但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有“双方车损”,故本院酌情支持50元;原告主张打字、复印费29元,未提供发票,此部分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王志勇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杜学艳医疗费九百六十六元一角四分、误工费三百七十九元七角九分、交通费一百元、财产损失五十元;二、驳回杜学艳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杜学艳负担十九元(已交纳);由王志勇负担三十一元(杜学艳已交纳,王志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杜学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却拒不交纳或逾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杨 晨人民陪审员 孙 军人民陪审员 李月恩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