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4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胡玉宝与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江北五江路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胡玉宝,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江北五江路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41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58号。法定代表人肖汉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倪世红,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玉宝。原审被告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江北五江路店,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江路9号。代表人施俊,总经理。上诉人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胡玉宝、原审被告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江北五江路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5)江法民初字第05259号民事判决,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68元,由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登文审判员 王 兵审判员 刘 希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曾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