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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江民初字第1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李某诉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江民初字第1319号原告李某,女,汉族,住达州市。被告郝某,男,汉族,住开江县新宁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黄承彬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肖丽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