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江民初字第1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李某诉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江民初字第1319号原告李某,女,汉族,住达州市。被告郝某,男,汉族,住开江县新宁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黄承彬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肖丽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