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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6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郝×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6010��原告郝×,女,1972年11月5日出生。被告张×,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郝×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金 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刘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