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6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郝×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6010��原告郝×,女,1972年11月5日出生。被告张×,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郝×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金 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刘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