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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执民字第3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朱云微与黄德波、项拉洁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云微,黄德波,项拉洁,赵秀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3473号申请执行人朱云微。被执行人黄德波,(公民身份号码:×××1733)。被执行人项拉洁,(公民身份号码:×××1727)。被执行人赵秀媚,(公民身份号码:×××0929)。申请执行人朱云微与被执行人黄德波、项拉洁、赵秀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瑞塘商初字第595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4年9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云微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德波、项拉洁偿付借款本金150000元、结欠利息6000元及其他利息(按本金150000元以月利率1%自2014年9月30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未支付部分,要求被执行人赵秀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黄德波、项拉洁、赵秀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依规定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1、被执行人黄德波、项拉洁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或无存款,或仅有少量存款,无执行价值;2、被执行人赵秀媚在中国农业银行瑞安塘下支行账户(账号为62×××17)有存款余额5.28元,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裁定对该银行账户予以冻结;3、被执行人赵秀媚名下有车牌号为浙C×××××的起亚牌机动车,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裁定对该车辆予以查封;4、被执行人赵秀媚名下登记有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赵宅村信用东路31号的房屋(产权证号:000167**),该房屋已被本院另案查封;5、被执行人黄德波名下原登记有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海安石岗村新河街24号的房屋(产权证号:002922**),被执行人黄德波于2014年6月30日将该房屋无偿赠送给其父黄进朋,并于2015年7月14日将该房屋使用权变更登记至黄进朋名下。2015年9月7日,申请执行人朱云微与被执行人黄德波、赵秀媚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1、被执行人黄德波偿付申请执行人朱云微借款本金150000元、结欠利息9000元(以本金1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该款分期履行,结欠利息9000元于2015年9月20日前付清;借款本金15万元自2015年10月起每月30日前各支付10000元,直至2016年12月30日止;2、如被执行人黄德波未能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申请执行人朱云微有权按原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扣除已履行的款项)申请恢复执行;3、被执行人赵秀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在案款履行完毕前,法院继续保持对被执行人赵秀媚名下牌号为浙C×××××的起亚牌机动车的查封;解除被执行人赵秀媚在中国农业银行瑞安塘下支行账户(账号为62×××17)的冻结;5、本案案件受理费825元,执行费2150元,由申请执行人朱云微负担825元,被执行人黄德波负担2150元;6、被执行人项拉洁未参加和解,申请执行人朱云微同意上述和解协议同样适用于被执行人项拉洁。因案款履行期限未届,申请执行人朱云微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款履行期限未届,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347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黄德波、朱云微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时间履行义务,或发现被执行人项拉洁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 审 判员 林爱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韩增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