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保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陈丽珍、郑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陈丽珍,郑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836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州市鼓屏路。负责人丁偉,该行行长。被告陈丽珍,女,198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郑锦,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诉被告陈丽珍、被告郑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两被告名下价值132万元的财产,原告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丽珍、被告郑锦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32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陈丽珍、被告郑锦名下价值人民币1320000元的财产(财产清单另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华峻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