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3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马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3282号原告:马某,女,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现住江苏省徐州市丰县。委托代理人:郑权长,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男,198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委托代理人:裴亚政,萧县圣泉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马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由本院审判员何海燕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权长,被告王某甲的委托代理人裴亚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生一子王某乙,××××年××月生一女王某丙。因原、被告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被告经常对原告打骂。为此原告于2014年5月6日起诉离婚,萧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9日判决不准离婚,现判决已生效一年。现在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王某乙由被告抚养,婚生女王某丙由原告抚养,互不承担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告马某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为:1、原告身份证和结婚证,欲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和原、被告间合法婚姻关系。2、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原、被告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王某乙,于××××年××月××日生育一女王某丙。3、(2014)萧民一初字第01443号民事判决书,欲证明判决不准离婚生效后一年,夫妻一直分居,感情确已破裂。4、丁寨村出具的证明,证明婚生女王某丙从2014年5月一直跟随外祖母生活。5、暂住证,欲证明原告长年在外打工,一直没有和被告共同生活。被告王某甲辩称:原、被告婚后感情很好,2014年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并未一直分居,原告所述不实。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王某甲就其抗辩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为:彭瑞玲的证言,欲证明原、被告双方经(2014)萧民一初字第014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后并未一直分居,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原、被告所举证据认定如下:对原告所举证据认定如下:对证据1、2,被告无异议,对该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对证据3,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2014)萧民一初字第01443号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然共同生活,结合被告证人彭瑞玲的证言,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其证明目的依法不予采信;对证据4、5,被告对其合法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临时居住证并无经办人的签名,没有效力,且只是证明原告曾经暂住过不能证明暂住的持续时间,另外缺少出租方的材料加以佐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依法予采信.二、对被告所举证据认定如下:彭瑞玲的证言,原告有异议,但无证据相佐证,对该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原、被告于2005年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王某乙,××××年××月××日生一女王某丙。原告曾以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为由,于2014年5月6日起诉离婚,本院于2014年5月29日判决不准离婚。在本院判决不准离婚期间,经彭瑞玲说和,并承诺扒旧房建新房,在原告扒旧房期间,被告回原告家居住。现在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王某乙由被告抚养,婚生女王某丙由原告抚养,互不承担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2014年5月6日原告曾诉讼离婚,在本院判决不准离婚期间,经他人说和,原告回被告家居住。原、被告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告亦未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有效证据,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马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海燕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高雪松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