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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中刑执字第1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罪犯王加国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加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达中刑执字第1226号罪犯王加国,绰号“癫子”,男,生于1975年8月18日,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罪犯王加国2001年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于2002年7月18日刑满释放。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1日作出(2011)岳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加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4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1年3月25日起至2024年3月24日止。该犯于2011年12月19日送入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2014)达中刑执字第43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加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罪犯王加国应于2023年2月24日刑满。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王加国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2013年12月至2015年4月获标准考核分积分110分。2015年2月3日获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折合标准考核分积分10分。其标准考核分积分共计120分。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加国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从事线圈后序工种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2月至2015年4月获标准考核分积分110分。2015年2月3日获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折合标准考核分积分10分。其标准考核分积分共计120分。上述事实,有四川省达州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家庭困难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王加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加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1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户 娆人民陪审员  魏建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杨兴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