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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唐荣弟与覃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荣弟,覃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471号原告唐荣弟。被告覃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荣弟与被告覃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荣弟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荣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荣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25元,原告撤诉减半收取即1062.5元,由原告唐荣弟负担。审 判 长  何新丹代理审判员  李世武人民陪审员  覃初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刘志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