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油民初字第2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吴成喜诉被告焦书财、胡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成喜,焦书财,胡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2850号原告:吴成喜,男,生于1963年5月20日,汉族。被告:焦书财,男,生于1971年5月9日,汉族。被告:胡蓉,女,生于1975年11月1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成喜诉被告焦书财、胡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成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余 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晓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