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陵民初字第00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白忠荣与被告田振华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忠荣,田振华
案由
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陵民初字第00275号原告白忠荣,男。被告田振华,男。本院在审理白忠荣与田振华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忠荣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忠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忠荣撤回对被告田振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白忠荣负担。审 判 长 贺晓鹏审 判 员 张会敏人民陪审员 贾晓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邹玲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