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1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何维彬与深圳市世纪安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彬,深圳市世纪安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1890号原告何某彬,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被告深圳市世纪安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XXXXX,组织机构代码XXXXX。法定代表人冯某娣。委托代理人覃某涛,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彬诉被告深圳市世纪安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也未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5元,由原告何某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婷婷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曾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