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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执他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曹晓鸣诈骗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晓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历执他字第3号被执行人曹晓鸣,男,身份证号,住历下区,现于济南市监狱服刑。(2014)历刑初字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曹晓鸣退赔被害人1279000元,我院于2015年3月09日对曹晓鸣立案执行。本院在对被执行人曹晓鸣诈骗罪一案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经执行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退赔单位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根据上述情形,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害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曹晓鸣犯诈骗罪退赔被害人1279000元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东审判员 马 骏审判员 宁 爽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孔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