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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金民一初字第01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张大某与吕某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某,吕某抄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六金民一初字第01710号原告:张大某,女,198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委托代理人:陈技,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抄,男,198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六安市金安区人,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原告张大某诉被告吕某抄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大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意思表示真实,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大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大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马晓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