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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初字第2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龙岩乘宇科贸有限公司与银江股份有限公司、紫金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2177号原告龙岩乘宇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街心花园广场1-0803室。组织机构代码:76405308-1。法定代表人张斌,经理。被告银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经济科技园西园八路二号银江软件园。负责人王辉,董事长。被告紫金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蛟洋乡坪埔村。组织机构代码:68508216-7。法定代表人吴健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裴旭民,男,系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谢翠珍,女,系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乘宇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银江股份有限公司、紫金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岩乘宇科贸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龙岩市乘宇科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撤诉减半收取2071元,由原告龙岩乘宇科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张晓珍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李静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