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马执字第6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桂彬与宋莉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彬,宋莉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马执字第673-1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桂彬。被执行人宋莉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龙马民保字第320号民事裁定书、(2015)龙马民保字第192号民事裁定书、(2015)龙马民保字第395号民事裁定书、(2015)龙马民保字第49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宋莉莉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香林路*段*号**幢*层*单元***号的房屋。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该处房产解除查封。依照《》第的规定、《》第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宋莉莉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香林路*段*号**幢*层*单元***号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安怀审判员  吴启军审判长  陈 术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彭旭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