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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安民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王立君与王建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立君,王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监字第1号原审原告王立君。原审被告王建。原审原告王立君与原审被告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9日作出(2013)廊安民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李 萍审判员 杨家朋审判员 刘振福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凌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