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行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关明超与瓦房店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明超,瓦房店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大连三金润滑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瓦行初字第63号原告:关明超,男。委托代理人:谭永军,男,系大连市瓦房店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瓦房店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陈传福,系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许健,男,系该中心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岩岩,女,系瓦房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第三人:大连三金润滑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银环,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俞宏,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关明超诉被告瓦房店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关明超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关明超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关明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关明超负担。审 判 长 李 敏代理审判员 张 娜人民陪审员 杨淑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吕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