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终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孙丽英与于卫萍、兰森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卫萍,兰森,许强,孙丽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终字第3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卫萍。委托代理人王文波,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兰森。委托代理人王文波,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强。委托代理人王文波,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丽英。委托代理人孙吉春,系平度云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于卫萍、兰森、许强因与被上诉人孙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2049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受理后,由审判员胡金鳌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曲波主审,与代理审判员刘歆鑫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204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于卫萍、兰森、许强。审 判 长 胡金鳌代理审判员 曲 波代理审判员 刘歆鑫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恬书 记 员 王志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