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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二终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孙丽英与于卫萍、兰森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卫萍,兰森,许强,孙丽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终字第3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卫萍。委托代理人王文波,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兰森。委托代理人王文波,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强。委托代理人王文波,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丽英。委托代理人孙吉春,系平度云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于卫萍、兰森、许强因与被上诉人孙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2049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受理后,由审判员胡金鳌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曲波主审,与代理审判员刘歆鑫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204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于卫萍、兰森、许强。审 判 长  胡金鳌代理审判员  曲 波代理审判员  刘歆鑫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恬书 记 员  王志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