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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逍民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周贵香、戴家宏与戴家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贵香,戴家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逍民初字第638号原告:周贵香。委托代理人:覃伦,湖南三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家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负责人:岑海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贵香诉被告戴家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贵香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贵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4元,减半收取852元,由原告周贵香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叶海慧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 记员  岑静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