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13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施翠枝与宋淑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翠枝,宋淑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3042号原告施翠枝,女,1981年10月4日出生。被告宋淑梅,女,1966年7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施翠枝与被告宋淑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施翠枝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翠枝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翠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施翠枝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超群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李圆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