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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潞民初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李勤生诉刘勇刚健康权身体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勤生,刘勇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潞民初字第870号原告李勤生,男,194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潞城市辛安泉镇古城村027号,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向荣,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潞城市辛安泉镇古城村027号,农民。被告刘勇刚,男,汉族,1973年7月31日出生,住潞城御苑小区3号楼3单元102号,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勤生诉被告刘勇刚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勤生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勤生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勤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元,减半收取8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宝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