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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00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贺立华与石东辉所有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立华,石东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462号申请执行人:贺立华。被申请执行人:石东辉。申请执行人贺立华与被申请人石东辉所有权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9日作出的(2014)建建民初字第05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石东辉暂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5)建执字第0046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王东辉执行员  付永伍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 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