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00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贺立华与石东辉所有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立华,石东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462号申请执行人:贺立华。被申请执行人:石东辉。申请执行人贺立华与被申请人石东辉所有权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9日作出的(2014)建建民初字第05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石东辉暂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5)建执字第0046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王东辉执行员 付永伍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 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