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曾文瑞诉郑青山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文瑞,郑青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666号原告曾文瑞。被告郑青山。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文瑞诉被告郑青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文瑞负担。审判员 袁莲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