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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曾文瑞诉郑青山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文瑞,郑青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666号原告曾文瑞。被告郑青山。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文瑞诉被告郑青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文瑞负担。审判员  袁莲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