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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终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四川成都市瀚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四川崇州红星电冶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崇州红星电冶有限公司,四川成都市瀚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阿坝州富奇冶炼有限公司,苏怀广,汤天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终字第7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崇州红星电冶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苟家乡薤子村3组。法定代表人苏怀广,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成都市瀚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蜀金路1号3栋8层801号。法定代表人彭金文,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阿坝州富奇冶炼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汶川县桃关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朱建凯,职务不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怀广,男,196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汤天蓉,女,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四川成都市瀚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四川崇州红星电冶有限公司、阿坝州富奇冶炼有限公司、苏怀广、汤天蓉追偿权纠纷一案,四川崇州红星电冶有限公司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的(2014)成民初字第1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5年4月11日,上诉人四川崇州红星电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崇州红星电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申请系自愿提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崇州红星电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晓彬代理审判员  郑 亮代理审判员  邓长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詹 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