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29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陈桂新与被告赵文海、保定市奥克森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新,赵文海,保定市奥克森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2901—3号原告陈桂新,住河北省涿州市。被告赵文海,辽宁省抚顺市。被告保定市奥克森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桂新与被告赵文海、保定市奥克森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桂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海虹代理审判员 高 军人民陪审员 赵 兴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何立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