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鼓民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吴友才与开封市盛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297号原告吴友才,男,汉族,45岁。委托代理人林秋虹(系原告吴友才妻子),女,汉族,43岁,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孙爱兰,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开封市盛丰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645412-4。法定代表人张炳贤,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南书店街18号。委托代理人张国强,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友才诉被告开封市盛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友才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友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60元,减半收取768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志宽人民陪审员  韩春艳人民陪审员  郭 欣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孙慧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