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溧民初字第3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徐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3467号原告徐某,男,1984年12月14日生,汉族。被告汪某,女,1985年7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汪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 判 员  尹庆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见习书记员  尹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