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纪昌领与纪怀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607号申请执行人:纪昌领,男,197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纪怀波,男,197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茌平县。纪昌领与纪怀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2014)茌商初字第1245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纪昌领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现因需拍卖纪怀波所有的鲁PU62**号奇瑞轿车一辆予以清偿债务,因执行期限限制,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茌商初字第12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永涛代审判员 刘 峰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周 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