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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商初字第1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尹长发与刘明学、高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商初字第1320号原告尹长发,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尹准,胶州润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明学,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高梅,女,汉族,住胶州市。原告尹长发与被告刘明学、高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刘明学、高梅的地址,经依法查找,本案无法送达,原告亦不申请公告送达。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尹长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匡德富审 判 员  周 妍人民陪审员  杜运飞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宁祥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