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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宾民初字第3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宾民初字第3212号原告:吴某某。被告:方某某。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根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9月6日以已经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己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根琼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