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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碾民初字第2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庄庆军与闫敏、韩召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庆军,闫敏,韩召成,邓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碾民初字第2116号原告庄庆军,居民。被告闫敏,农民。被告韩召成,农民。被告邓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庆军苏被告闫敏、韩召成、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曹卫祥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董 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