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碾民初字第2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庄庆军与闫敏、韩召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庆军,闫敏,韩召成,邓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碾民初字第2116号原告庄庆军,居民。被告闫敏,农民。被告韩召成,农民。被告邓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庆军苏被告闫敏、韩召成、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曹卫祥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董 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