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行诉监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王家路、王玉萍等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家路,王玉萍,王其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苏行诉监字第002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王家路。法定代理人:王其埂。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王玉萍。法定代理人:王其埂。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王其埂。王其埂、王家路、王玉萍(以下简称王其埂等人)诉南京市六合区长芦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长芦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一案,江���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2015)宁行诉终字第10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其埂等人不服该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其埂等人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受理本案。2014年9月18日,王其埂等人以长芦街道办事处为被告向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母子三人享有本批次合法安置房150平方米,全家享有210平方米;解决合法住房90平方米和补偿金90000元;判决姐弟俩享有每人15年社会保障待遇;赔偿相关赔偿金180000余元,算抵扣30平方米房款。一审法院认为:王其埂等人诉讼请求中涉及的房屋拆迁补偿问题已于2011年11月3日由王其埂与长芦街道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达成补偿协议,故其就相关房屋补偿问题提起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该院裁定:对王其埂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王其埂等人不服一审裁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经审查作出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因王其埂等人已就案涉房屋的���偿安置与被拆迁人达成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根据上诉法律规定,王其埂等人就案涉房屋拆迁事宜提起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二裁定对王其埂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王其埂等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其埂、王家路、王玉萍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宋仁海代理审判员 潘四海代理审判员 朱慧珺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李云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