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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民初字第02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樊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灞民初字第02128号原告王某。被告樊某。原告王某与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民事审判庭审判员刘江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樊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同居生活。2012年6月22日生育一女樊雯倩,2014年3月3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婚后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非婚生女樊雯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孩子18岁止;3、诉讼费被告负担。被告辩称双方还有感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9年相识、相恋、同居生活。2012年6月22日生育一女樊雯倩,2014年3月3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产生矛盾。上述事实,有原告诉状、结婚证明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初感情尚可,并育有一女,婚姻基础较好,家庭结构稳固。婚后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夫妻生活本应互谅互让,努力改善自身问题,共建美满和睦家庭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退付原告150元,下余1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江蕾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耀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