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恢裁终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刘维堂、隋秀荣、李焕苓、刘蕙萌与刘德爱、陈开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维堂,隋秀荣,李焕苓,刘蕙萌,刘德爱,陈开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恢裁终字第287号申请执行人刘维堂。申请执行人隋秀荣。申请执行人李焕苓。申请执行人刘蕙萌。法定代理人李焕苓。系刘蕙萌之母。被执行人刘德爱。被执行人陈开明。申请执行人刘维堂、隋秀荣、李焕苓、刘蕙萌与被执行人刘德爱、陈开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一中民一终字第12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50500元,余款被执行人生活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一中民一终字第12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祖志刚助理审判员 曹小军助理审判员 牟泽良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陈庆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