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范民初字第012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桂仙与杨春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1237-2号原告:王桂仙,城镇居民。被告:杨春环,城镇居民。原告王桂仙与被告杨春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桂仙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春环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桂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仙撤回对被告杨春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王桂仙负担。审 判 长 刘树峰审 判 员 马文慧代理审判员 吴周子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伟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