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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范民初字第012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桂仙与杨春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1237-2号原告:王桂仙,城镇居民。被告:杨春环,城镇居民。原告王桂仙与被告杨春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桂仙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春环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桂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仙撤回对被告杨春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王桂仙负担。审 判 长  刘树峰审 判 员  马文慧代理审判员  吴周子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伟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