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弥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陈菊英申请宣告马乔换死亡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菊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弥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陈菊英,女,生于1955年9月28日,汉族,居民。申请人陈菊英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马乔换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菊英申请称:申请人陈菊英与被申请人马乔换系母女关系。申请人陈菊英与马廷明(已病故)系夫妻,共生育三个子女,即长子马勇、长女马乔红、次女马乔换。2009年3月被申请人马乔换外出到弥阳镇打工后就一直未与家里联系,家人多方到处寻找,至今毫无音讯,为此,申请人陈菊英申请人民法院宣告被申请人马乔换死亡。经查,被申请人马乔换,女,生于1979年10月2日,汉族,居民,住弥勒市弥阳镇吉山村民委员会杨柳寨村民小组42号。申请人陈菊英系被申请人马乔换的母亲。被申请人马乔换外出打工时未婚。2009年3月被申请人马乔换离家外出到弥阳镇打工就未归家,随后申请人陈菊英及其亲属朋友到处寻找,至今下落不明。2014年5月9日弥勒市公安局吉山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和2014年8月25日弥勒市弥阳镇铺田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能证实被申请人的父亲马廷明已于2012年5月25日死亡。2014年8月26日弥勒市弥阳镇铺田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能证实被申请人马乔换自2009年3月外出后下落不明。申请人陈菊英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马乔换死亡,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在《云南法制日报》上刊登了寻找被申请人马乔换下落的公告,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马乔换仍无下落。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被申请人马乔换下落不明已满六年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马乔换死亡,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对申请人陈菊英的申请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马乔换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焕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人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