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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王军停与郝俊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停,郝俊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王军停。被执行人:郝俊宝。本院在执行王军停申请执行郝俊宝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郝俊宝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邑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朱传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