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王军停与郝俊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停,郝俊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王军停。被执行人:郝俊宝。本院在执行王军停申请执行郝俊宝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郝俊宝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邑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朱传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