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田民一初字第02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闫某与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2721号原告:闫某,女,198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唐某,男,198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诉被告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桂芳人民陪审员  张怀德人民陪审员  王祥跃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