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蔡甸永民初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辜爱民、刘华芬、刘华侠、刘华艳诉刘华兵、刘华新继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永民初字第00151号原告辜爱民。原告刘华芬。原告刘华侠。原告刘华艳。被告刘华兵。第三人刘华新。本院在审理原告辜爱民、刘华芬、刘华侠、刘华艳诉被告刘华兵、第三人刘华新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辜爱民、刘华芬、刘华侠、刘华艳于2015年9月7日以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辜爱民、刘华芬、刘华侠、刘华艳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辜爱民、刘华芬、刘华侠、刘华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辜爱民、刘华芬、刘华侠、刘华艳负担。审判员林高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陈瑞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