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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蔡甸永民初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辜爱民、刘华芬、刘华侠、刘华艳诉刘华兵、刘华新继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永民初字第00151号原告辜爱民。原告刘华芬。原告刘华侠。原告刘华艳。被告刘华兵。第三人刘华新。本院在审理原告辜爱民、刘华芬、刘华侠、刘华艳诉被告刘华兵、第三人刘华新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辜爱民、刘华芬、刘华侠、刘华艳于2015年9月7日以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辜爱民、刘华芬、刘华侠、刘华艳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辜爱民、刘华芬、刘华侠、刘华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辜爱民、刘华芬、刘华侠、刘华艳负担。审判员林高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陈瑞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