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商特字第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圩支行、徐金方等担保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圩支行,徐金方,高金海,高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商特字第0010号申请人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圩支行,住所地泰兴市虹桥镇祥福中街92号。负责人陈国华,行长。委托代理人殷泽亚(特别授权),该行信贷主管。委托代理人张涛(特别授权),该行客户经理。被申请人徐金方。被申请人高金海。被申请人高丽。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圩支行与被申请人徐金方、高金海、高丽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圩支行撤回起诉。���件受理费收取80元,由申请人负担。审判员 程志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 莹 来源:百度搜索“”